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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梅县丙村温进新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4民初72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梅县丙村温进新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梅县丙村温进新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7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王旭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县××眼镜店。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ד信誉眼镜中心”店。

经营者:温进新。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退回诉讼费275元给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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