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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谦锋照明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执61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谦锋照明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谦锋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谦锋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锦欢。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谦锋照明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310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谦锋照明有限公司支付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谦锋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故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其调查,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深圳市谦锋照明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武 博审判员  毛 成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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