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094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港兴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同富路19号106、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17656877P。
经营者:关建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港兴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