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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港兴便利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7民初1094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港兴便利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港兴便利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094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港兴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同富路19号106、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17656877P。

经营者:关建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港兴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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