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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4287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11民初428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益,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系登记名称为李益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市场××排××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04MA6UH843XT。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李益、嘉兴奥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被告奥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奥能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凉霸;

2.判令被告奥能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凉霸;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整;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系“欧派”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20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李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凉霸,在凉霸的外包装箱上印有“嘉兴奥能电器有限公司、地、地址:浙江.海盐百步工业园区话:0573-8325****”,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两被告为攀附欧派美誉,在其产品包装箱上及侵权产品上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欧派商标权。

遂诉讼,望判如所请。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有关奥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撤回。

被告李益未作答辩。

原告欧派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25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第261063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依法拥有欧派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原告的第4378572、1128213、1137521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也证明原告欧派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悠久。

证据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用以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四,(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证据五,(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获得的荣誉。

证据六,(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2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最新获得的荣誉情况。

证据七,(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证明“欧派”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该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八,(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1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耗巨资聘请明星孙俪、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证据九,(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5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被告李益未到庭未质证,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要求,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420170165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案外人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系第4378572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截止)。

商标有效期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止。

2011年1月6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变更为广东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广东省广州市××镇金沙北2号。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变更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

后该商标续展注册有限期至2027年6月6日。

案外人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系第**“”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厨房炉灶;

煤气灶;

电器炊具;

烹调器具;

制冷设备;

干燥设备;

冷热饮水滤器;

饮料冷却设备;

电热水瓶;

制冷容器。

商标有效期自1997年12月21日至2007年12月20日止。

1999年8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变更为广州市广花路鹤边桥三南加油站旁。

2002年10月21日,该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为广东广州市白云区××镇金沙北2号。

2007年11月7日,该商标续展注册有限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

2011年1月6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变更为广东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广东省广州市××镇金沙北2号。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变更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

后该商标续展注册有限期至2027年12月20日。

原告系第26106394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灯;

灯泡;

电灯;

手电筒;

顶灯;

空气净化用杀菌灯;

照明用发光管;

日光灯管;

电平底高压锅;

炉用构架;

烤肉铁叉;

面包炉;

咖啡豆烘烤机;

暖碟器;

电炊具;

烹调用装置和设备;

燃气炉;

电炉;

厨房炉灶(烘箱);

烤炉;

电热水壶;

电力煮咖啡机;

奶瓶用电加热器;

便携式烤肉架;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热制酸奶器;

烤面包机;

多功能电锅;

电铁锅;

太阳灶;

电热水瓶;

冷藏柜;

冰箱;

空调用过滤器;

空气过滤设备;

空气再热器;

空气冷却装置;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个人用电风扇;

润湿空气装置;

水管龙头;

供暖装置;

卫生设备用水管;

龙头;

地;

地漏盆;

便携式蒸汽浴室;

沐浴用设备;

淋浴热水器;

浴室装置;

冲水槽;

抽水马桶;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卫生器械和设备;

卫生间用干手器;

坐便器;

淋浴隔间;

小便池(卫生设施);

太阳能热水器;

浴霸;

消毒设备;

水净化装置;

水过滤器;

消毒碗柜;

饮水机;

打火机;

水果烘烤器;

烤面包器(截止)。

商标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28年11月27日。

2007年9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2008年2月,第1128213号“”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8年10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09]第7号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评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3年9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授予原告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

2016年1月,欧派公司“”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

2016年5月,欧派(欧派公司)被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为“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被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为“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2017年12月15日,欧派公司被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评为“质量品牌5A示范企业”。

2019年6月1日,欧派公司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为2018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9年9月,欧派公司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2019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第447名。

2019年9月10日,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中国家具协会授予“中国家具行业领军企业”荣誉称号。

原告聘请孙俪、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并通过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CCTV新闻频道、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对“欧派”品牌进行宣传。

2020年6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市场××排××层××号的“公牛装饰开关伟星管”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包装盒标有“0PIAIUN有家.有欧派生活”字样的凉霸一台。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李闯”名片一张及《收款收据》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七张,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凉霸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20年7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行为出具(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54号公证书一份。

经庭审拆封,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商品为凉霸,其中商品外包装四个侧面均标注有“OPIAIUN”“有家.有欧派生活”字样。

被告李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0年1月28日,经营场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市场××排××层××号,出资额50000元,经营范围为灯具、灯饰、电料的批发零售。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系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第26106394号“”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法律关系稳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法享有诉权。

原告提供的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54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完整地记录了从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全过程,本院对于被告李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并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凉霸,系用于浴室、卫生间等制冷的集成电器组件,隶属于核定使用商品的第11类,与原告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浴室装置、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制冷设备、第2610639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浴室装置,均同属第11类,在使用范围、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存在重叠,构成类似商品。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有的“有家.有欧派生活”字样,其中“有家”“有…生活”系常规固定词组不具有识别性,结合上下语境,“欧派”一词系作为对产品品质的定义、描述,然而该描述并不符合汉语表达的普遍语境,加之“欧派”作为商标经过原告的多年经营及长期商业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原告间产生了特定联系,承载了原告企业的商誉,“有家.有欧派生活”标识中的“欧派”字样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观察,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则“有家.有欧派生活”标识与原告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第26106394号“”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

被告销售涉诉产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也未有商标许可费可供参照,本院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现综合以下涉案事实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被告李益的侵权行为性质、主观恶意,被诉侵权商品的价格、销量;

2.被告李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规模、时间、经营状况;

3.原告商标知名度及所获荣誉;

4.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确定被告李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有家.有欧派生活”字样的凉霸;

二、被告李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72元,由被告李益负担232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审 判 长  徐辰丽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人民陪审员  毛时新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马 睿书 记 员  周晓红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自行支付至对方账户,或可联系承办法官将款项支付至本院账户。

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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