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52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精彩飞扬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香江路**v>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精彩飞扬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申请将请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由1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3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