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303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亚,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