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1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国,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李勇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