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7民初8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县中心市场兄弟化妆品一店,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
经营者:张新松,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前郭县中心市场兄弟化妆品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孙奥博,被告前郭县中心市场兄弟化妆品一店经营者张新松到庭参加诉讼。
2021年3月11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前郭县中心市场兄弟化妆品一店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前郭县中心市场兄弟化妆品一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