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4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舞钢市垭口鑫名鼎商行,,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垭口文化路中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1NFUD96。
经营者:王耀先,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垭口鑫名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