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2526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晓涛,男,199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晓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汪晓涛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