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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乐购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乐购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乐购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0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乐购百货商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QJG46U。

经营者:林锦全。

本院在审理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乐购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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