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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潘利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民初198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潘利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潘利红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19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利红,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利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前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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