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19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利红,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利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前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