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49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佳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大禾塘阿伟汽车用品店,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昭阳大道103号。
经营者:黄素玉。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邵东县大禾塘阿伟汽车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