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知民初388号之一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野县豆仔豆浆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兴华北街70号。
经营者:王雄。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博野县豆仔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博野县豆仔豆浆店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博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冀06知民初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博野县豆仔豆浆店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博野县豆仔豆浆店不服该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冀民辖终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卷宗退还本院后,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