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鑫,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何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何鑫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旻若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