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39-1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普雷特(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迎芳,女,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成,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迎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即1350元,由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700元,本院应向其清退1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