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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陈迎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39-1号
案件名称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陈迎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陈迎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39-1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普雷特(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迎芳,女,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成,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迎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即1350元,由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700元,本院应向其清退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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