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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芝罘区赵连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275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芝罘区赵连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芝罘区赵连田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275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赵连田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鲁玉街190号。

经营者:赵连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芝罘区赵连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二十年来企业一直追求技术进步和品质提升,目前旗下“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年销量10亿片,国内销量一直保持第一。

1997年7月21日,原告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片)”注册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2007年4月1日,第1056900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

2017年,第1056900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本院书面告知原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证明,但原告逾期未能提交。

由于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工商登记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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