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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菁与漯河市源汇区锐禄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知民初223号
案件名称钱菁与漯河市源汇区锐禄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菁;漯河市源汇区锐禄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223号原告:钱菁,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锐禄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街道干河陈乡干河陈村1561号。

经营者:周瑞超。

原告钱菁因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锐禄日用百货店(以下简称锐禄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钱菁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菁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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