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终1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中心街320号。
法定代表人:任春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延兵,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佩高,男,1981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现羁押于菏泽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贤,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现羁押于菏泽监狱。
上诉人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佩高、吴志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