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283号原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许小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龙图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刘宝太。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康,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桂英,女,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
原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龙图铝材有限公司、张桂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朱 曼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