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3786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翠天乐食品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五里14号楼1层2门102号(住宅楼)。
经营者:胡漫漫。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翠天乐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北京翠天乐食品店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翠天乐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78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