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72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恒源顺食品经营部,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219号天泰食品城27幢6-1、2号。
经营者:叶云凤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恒源顺食品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吴波于2020年5月27日向法庭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请求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1万元;
后又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
因此,诉讼费用由2300元调整为50元。
另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