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民初9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成龙,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成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