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119号 原告:保定倬锐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镇东一环西侧北一环南侧和道国际原辅料交易中心B3区005号。
法定代表人:唐玉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奔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5幢719室。
法定代表人:张和有,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鲸鲨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新城时代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倬锐皮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奔美实业有限公司、保定鲸鲨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保定倬锐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倬锐皮具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倬锐皮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保定倬锐皮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