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5号 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镇韩村。
法定代表人:王根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秀来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刘官庄镇刘家官庄村。
经营者:王秀来。
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秀来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