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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迈机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与德沃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罗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439号
案件名称锐迈机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与德沃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罗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锐迈机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德沃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罗刚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39号原告:锐迈机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某1,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猛烈,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沃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法定代表人:约瑟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新民,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罗刚,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新民,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锐迈机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沃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罗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锐迈机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于××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锐迈机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锐迈机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锐迈机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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