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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城区珺山书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民初44号
案件名称4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城区珺山书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城区珺山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初44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城区珺山书店,经营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西路162号。

经营者:朱正敏。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城区珺山书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3月10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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