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0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周延庆茶叶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22号A06栋110号。
经营者:周延庆,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开发区周延庆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信阳市茶叶协会已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