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民终2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奇米名饮超市,经营场所: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南刘庄商业街东B701-702。
经营者:李绪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峰,济宁任城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奇米名饮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奇米名饮超市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奇米名饮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奇米名饮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奇米名饮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