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61号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吕天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得月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1。
被告:周娇妹,女,1984年8月7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得月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周娇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