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艺尚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凤翔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汤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航,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高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雅昌路8号三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高逸灯光设备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雅昌北路8号2栋三楼。
经营者:王建平,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琳,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建平,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艺尚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尚公司)、广州市高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艺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高逸灯光设备厂(以下简称新雅设备厂)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查明,2019年8月14日,广州艺尚灯光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艺尚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艺尚公司、高艺公司、新雅设备厂于2020年6月22日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艺尚公司、高艺公司、新雅设备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艺尚灯光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高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高逸灯光设备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广东艺尚灯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广州市高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高逸灯光设备厂共同负担3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