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357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布衣。
被告:陈燕琼,女,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