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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俊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俊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刘俊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知民初18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俊田,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刘俊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俊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53001××××.3“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3。

2015年11月10日原告九牧公司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花洒涉嫌侵害原告涉案专利,遂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经对比发现,被告销售的花洒外观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刘俊田未作答辩。

原告九牧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17)厦证内字第17513号公证书、证据2.专利年费发票复印件、证据3.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原告具有本案诉讼资格。

证据4.(2018)厦证内字第1362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事实。

证据5.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ZL20153001××××.3“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6月10日,专利权人是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简要说明表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淋浴用;

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2017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5年11月10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授权原告九牧公司排他使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性质为排他使用许可,原告九牧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查处、证据保全、诉讼、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

授权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另查明,2018年5月22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九牧公司委托,其委托代理人李某、陈某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5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徐某、公证辅助人员林某及李某、陈某共同来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现场标示为“欧贝朗卫浴”的商铺购买了花洒一套(总价人民币叁佰伍拾圆整),该店铺现场开具收款收据一张,李某同时从该店铺取得名片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李某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拍照,共取得照片一张。

上述购买行为及拍照活动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公证员徐某、公证辅助人员林某携带。

2018年5月26日,在公证员徐某、公证辅助人员林某的现场监督下,李某、陈某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速运寄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一号裙楼二层厦门市公证处,快件于2018年5月28日由厦门市公证处人员签收并暂存于公证处。

2018年6月7日,在公证员徐某、公证辅助人员林某的现场监督下,李某、陈某在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一号裙楼二层厦门市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名片及相关单据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十张。

厦门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8)厦证内字第13626号公证书。

庭审中对公证封存的实物开封,内有花洒一套(含大小花洒各一个、冷热水调节水管一根及接水软管一根)、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及名片一张。

花洒外包装盒上标注“豪华淋浴花洒”及宣传语“永恒品质畅享生活”,未标注生产厂家及质量标准信息。

冷热水调节水管上标注“鸵鸟王”注册商标及“TUONIAOWANG”。

接水软管外包装标注“凯牧谛”商标及“中国·宁波凯牧宁波凯牧谛卫浴有限公司”。

大小花洒上均无标识。

编号为NO.5171880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未填写客户名称,项目为自动清洗花洒,数量为1,单价为350,单位名称(盖章)处填写有E区49号。

封存的名片上标注“UBELANG”注册商标及“欧贝朗卫浴保定总经销刘俊田”及“展厅地址:保定市三丰中路鑫丰市场E区49号电话/传真0312-75××××7手机/微信×××”。

原告当庭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诉侵权花洒,从主视图看,整个花洒面呈现四个同心圆,最中间的圆形状为一圆台,由中间往外,最中间的圆与第二个圆之间的面上均匀分布着小圆圈,该小圆圈由中间向外共五圈,造型一致,第二个圆形上的圆孔呈5-4规律分布,由中间往外纵向排列,第三个圆和第二个圆之间形成一个倾斜面,第三个圆与第四个圆之间形成的面最小,实为花洒后盖厚度所形成;从后视图看,中间为多个同心圆,与最外面圆形成弧形圆台,整个圆台光滑无图案;从左视图看,从左至右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一段等直径圆管,第二部分与第一部分连接,为一段梯形圆管,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连接,为一段等直径圆管,该圆管直径大于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的圆管直径,第四部分与第三部分连接,为一弧形圆盘,圆盘右边有纵多突起。

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俯视图即左视图旋转90度可得,仰视图与俯视图对称。

综上,被诉侵权花洒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及立体图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花洒(66)”(专利号:ZL20153001××××.3)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应依法保护。

原告九牧公司经专利权人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其排他使用涉案专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进行证据保全、诉讼等,故九牧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的规定,原告主张被控侵权物品与涉案专利设计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及立体图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当庭比对,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产品应确认为侵权物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具体计算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的性质和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刘俊田赔偿原告九牧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俊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ZL20153001××××.3“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刘俊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刘俊田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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