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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俞锦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5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俞锦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俞锦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5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锦香,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现居住于东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锦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店的侵权链接;

2.请求判令被告俞锦香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普”“OPPLE欧普照明”字样,停止销售标注有“OPPLE欧普照明”“OPPLE”字样的筒灯;

3.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欧普”“OPPLE”“感受”“光的魅力”“专注”、“光的价值”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所享有的商标同时也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欧普”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俞锦香在“拼多多”名为“东富兴灯饰”网店内使用“欧普”“OPPLE欧普照明”等字样销售筒灯,购得的该产品上标有“OPPLE”“OPPLE欧普照明”等字样,内附说明书上标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

但该涉案筒灯产品并非原告公司“欧普”生产,针对上述侵权事实,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拼多多网”系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办,该涉案网店经营者系俞锦香。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俞锦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涉案网店内标注使用“欧普”“OPPLE欧普照明”等相关字样销售标注有“OPPLE欧普照明”“OPPLE”字样的筒灯的行为,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欧普”商标权。

同时,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平台的开办者理应对网店的宣传使用行为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为被告俞锦香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对上述涉案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俞锦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东莞市*************,主张本案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提供了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资料》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俞锦香的住所地为广东省陆丰市**************,但在原告起诉前,俞锦香已在东莞市*************居住满一年以上,东莞市*************为俞锦香的经常居住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俞锦香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俞锦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淑娟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晓玲书 记 员 施辉坚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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