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2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某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区淑雅阁化妆品折扣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某商业广场。
经营者:于艳,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系于艳女儿),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建华区淑雅阁化妆品折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