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建,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系原河东区翔琳文化用品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凯,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佑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卫屋新村五巷9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王小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李文建因与被上诉人蔡凯、原审被告东莞市佑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蔡凯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蔡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蔡凯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52.5元,减半收取2326.25元,由蔡凯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蔡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