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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顺贵与平乡县星皇童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929号
案件名称夏顺贵与平乡县星皇童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顺贵;平乡县星皇童车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29号 原告:夏顺贵,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星皇童车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西马延村。

经营者:史凤波,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西马延村。

原告夏顺贵与被告平乡县星皇童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夏顺贵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顺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顺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顺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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