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46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沙区聚会歌厅,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路与雄鹰街交汇处。
经营者:孔德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沙区聚会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