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刑初2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刘某,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出生地天津市北辰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所在地同××),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刘淑云,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出生地天津市北辰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所在地同××),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艾青,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1月19日以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