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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2民初52号
案件名称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某1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52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哥哥(网店实际经营者)。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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