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84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文娟,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文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