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艺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922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艺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艺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22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艺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牛湾新村一排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C。

法定代表人于小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500元,本院退回原告。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