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2民初10969号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物顺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冠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3号楼7层710。
法定代表人:李云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松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呷哺公司)与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科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呷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华,被告联创科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松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呷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被告在其经营的96加盟网(www.96jm.com)首页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其中合理开支即公证费150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始创于1998年,是国内首创的吧台式涮锅连锁企业,目前拥有直营店数量超过1000家,是注册号第4762343号商标(第43类)、第4762344号商标(第43类)等系列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96加盟网(www.96jm.com)上假冒原告的名义进行餐厅加盟宣传欺骗公众,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原告的商誉及品牌受到严重的质疑和伤害。
同时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虚假宣传,欺骗公众及广大消费者,属于典型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呷哺呷哺”,以及第八条虚假宣传。
原告起诉前未通知过被告侵权信息。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联创科讯公司辩称:www.96jm.com是由被告经营,网站主要发布餐饮品牌的品牌信息和加盟信息,内容可由用户上传,也有被告接受委托、提供服务自行上传的内容。
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涉案内容由用户上传。
被告发现侵权情况后第一时间删除了侵权内容,主观上积极防止了侵权行为产生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扩大。
被告一经收到侵权通知,便查询发布者信息,鉴于登记制度存在漏洞,且被告无有效合法验证用户信息的途径,所以被告未能确定发布者的身份。
二、本案中96加盟网涉及原告呷哺呷哺品牌内容网页,浏览量极少,自2020年1月1日截至删除侵权网页之日,电脑端及手机端仅存在1个访问数,访问时长仅十几秒,由此可见该侵权行为影响较小,未对原告造成损失。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与涉案商标权属和知名度有关的事实第4762343号商标系中文商标,第4762344号商标系中文与拼音组合商标,注册人均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呷哺香港公司),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均自2009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
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0日。
2017年10月19日,呷哺香港公司做出《董事书面决议》,确认将涉案商标授权给呷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经营管理等一切合法商业运营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呷哺公司有权以其名义就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授权期限为2017年10月19日至2019年2月20日止;
授权董事贺光启代表公司签署商标授权书。
《董事书面决议》加盖呷哺香港公司公章,并由其董事贺光启等人签字。
同日,呷哺香港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对上述涉案商标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进行了明确;
《授权书》加盖呷哺香港公司公章并由董事贺光启签字。
2018年12月31日,呷哺香港公司做出《董事书面决议》,确认将涉案商标授权给呷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经营管理等一切合法商业运营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呷哺公司有权以其名义就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授权期限为自签署商标授权书之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
授权董事贺光启代表公司签署商标授权书。
《董事书面决议》加盖呷哺香港公司公章,并由其董事贺光启等人签字。
同日,呷哺香港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对上述涉案商标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进行了明确;
《授权书》加盖呷哺香港公司公章并由董事贺光启签字。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呷哺公司提交如下荣誉证书及相关媒体报道:1.中国烹饪协会及中国经济报刊协会评选的“2015年度中国餐饮业火锅十大品牌”证书;
2.中国饭店协会评选的“2015中国十大火锅品牌”“2016中国火锅品牌50强企业”证书;
3.呷哺公司获评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北京市商业联合会颁发的“2016年度北京十大商业品牌金奖”的《北京晚报》新闻报道;
4.中国烹饪协会、中经网传媒有限公司及《北京商报》社评选的“2017年度中国餐饮业十大火锅品牌金奖”证书;
5.中国烹饪协会评选的“2018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2019年度餐饮十大品牌”证书。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品牌价值和商标许可使用费,呷哺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3年1月4日作出的《SHL项目无形资产估值报告》,其中记载呷哺香港公司持有的“呷哺呷哺”商标(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16类商标,涉案商标为主商标)的公允市值为美元5280万元。
2.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2018年5月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记载2015年、2016年、2017年呷哺公司分别向呷哺香港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权费1.14余亿元、1.27余亿元、1.58余亿元。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联创科讯公司为96加盟网(网址为www.96jm.com)的运营商。
2018年3月21日,经呷哺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呷哺公司搜索、浏览96加盟网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据此制作(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248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2489号公证书)。
第02489号公证书记载:在IE浏览器的搜索栏中输入“www.96jm.com”,进入96加盟网后,在96加盟网的搜索栏中输入“呷哺呷哺”,点击搜素标识后显示筛选出2个相关项目并列显示。
第1个项目展示图上部有“呷哺呷哺xiabuxiabu”“人气”及小火锅图片等内容,下部有“独享单人小火锅的趣味来呷哺就对了”“呷哺呷哺10万-20万已有508人关注”“所在地域:北京”等内容;
第2个项目展示图上部有“呷哺呷哺xiabuxiabu”“推荐”及小火锅图片等内容,下部有“独享单人小火锅的趣味来呷哺就对了”“呷哺呷哺10万-20万已有598人关注”“所在地域:北京”等内容;
“呷哺呷哺xiabuxiabu”标识与第4762344号商标仅中文和拼音的排列方式不同。
展示图底部有“马上留言”和“查看详情”咨询框。
点击“查看详情”进入项目页面,最上方为宽幅项目展示图,展示图有火锅食材照片和“呷哺呷哺”文字,“呷哺呷哺”文字与第4762343号商标完全一致。
展示图下方为“在线留言”,在线留言需填写姓名、电话。
“在线留言”部分下方是“盈利与费用”,内容为“摘要:加盟呷哺呷哺多少钱,呷哺呷哺多少钱,详细为您解释”,该项以表格形式显示,顶部横栏为“一线城市(以北京为例),二线城市(以南京为例),三线城市(以常州为例)”,左侧竖栏为“加盟城市,店铺面积,房租费用,装修费用,设备费用,前期原材料,广告宣传费用,开业费用,人员工资,水电杂费,流动资金,总投资费用”,表格底部注有“以上投资费用为预估,可能会与实际情况有所差别,仅供参考。
”表格下方显示“申请加盟108人”“意向加盟707人”“好评率92%”。
“盈利与费用”下方是“项目资讯”,“项目资讯”部分左侧为视频,视频界面显示“您没有安装flash插件,无法播放视频,请点击次此处下载安装最新的flash插件”,右侧显示“呷哺呷哺小火锅怎么样呷哺有实力的大品牌07-19”“呷哺呷哺火锅店加盟优势07-19”“呷哺呷哺加盟怎么样呷哺呷哺创业的不二之选07-19”“呷哺呷哺发展前期呷哺呷哺最好的创业项目07-19”“呷哺呷哺加盟官网呷哺呷哺加盟费多少07-19”“呷哺呷哺火锅小本投资创业致富快速又轻松07-19”“呷哺呷哺怎么样呷哺呷哺火锅加盟支持06-23”“呷哺呷哺加盟优势有哪些创业致富领先一步06-12”“呷哺呷哺官网创业致富佳选06-05”等文章。
“项目资讯”下方为“诚邀加盟”,内容为“摘要起源于台湾的火锅品牌呷哺呷哺,以其新颖的吧台式就餐形式和传统火锅的完美结合,开创了时尚吧台小火锅的新业态。
呷哺呷哺始终秉持‘一切以顾客的核心利益为考量’的经营理念,通过17年的不懈努力,呷哺呷哺于中国八个省份的31个城市、以及三个直辖市拥有超过500家直营餐厅……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始创于1998年,是国内首创、规模最大的吧台式涮锅连锁企业……。
”“诚邀加盟”下方为“企业信息”,“企业信息”上部的内容为“呷哺呷哺隶属于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独享单人小火锅的趣味来呷哺就对了,呷哺呷哺官网为大家介绍呷哺呷哺官网多少钱,呷哺呷哺加盟怎么样,呷哺呷哺是北京小火锅加盟品牌,火锅,想了解更多请与我们联系。
”“企业信息”中部为标有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置的地图,下部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注册资金5500万人民币企业性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期限2008-9-16至2038-9-15组织机构代码678753882工商注册号110000450066571。
”“企业信息”下方为“免费通话”,“免费通话”左侧有“点击免费通话最近185人申请免费加盟”“提交后,企业招商经理马上给您回拨”等内容,右侧有“韦**呷哺呷哺打造的冰与火的结合应该是更吸引人的,这个项目的投资不大,加盟费低,总部提供完善的加盟服务,这个项目已经让我大赚了一笔。
4分2018-3-1513:00”,“赵**呷哺呷哺的经营模式赚到不少回头客,它的加盟费不高,很适合我这样没有经营经验的加盟者。
5分2018-3-1706:21”等评价。
联创科讯公司认可第02489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其网站访问量较小,就此提交百度统计页面截图,证明登录百度统计后,搜索其网站含“呷哺”信息,显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时段电脑端访问量为0,手机端访问量为1,访问时长为11秒。
联创公司称其仅能提供2020年1月至今的网站访问情况,上述统计的内容是通过百度搜索链接进入其网站的数据,直接输入其网址进入的情况无法统计,但几乎很少,主要是通过百度搜索进入。
呷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系联创科讯公司单方制作,统计方法不明确,其因诉讼曾多次进入该网站,但仅显示访问量是1,并不真实。
三、其他为证明本案合理开支,呷哺公司提交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证明书、董事书面决议、商标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荣誉证书、估值报告审计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呷哺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董事书面决议商标授权书、证明书,呷哺公司获得涉案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其作为被许可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呷哺公司主张联创科讯实施了两项侵权行为,一是在网页中使用“呷哺呷哺”文字等,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是在网站中假冒其名义加盟,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行为的不正当竞争。
联创科讯公司称涉案信息系用户上传,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并就其行为具体分析如下:(一)联创科讯在网页中使用“呷哺呷哺”文字等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害注册商标权之行为。
本案中,根据第02489号公证书,涉案加盟项目为火锅加盟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服务类似。
在项目页面中,项目宽幅展示图使用的“呷哺呷哺”文字与第4762343号商标完全一致,构成相同商标;
多处突出使用的其他“呷哺呷哺”文字,与第4762343号商标、第4762344号商标的中文部分仅存在字体上的区别,使用的“呷哺呷哺xiabuxiabu”与第4762344号商标仅中文和拼音的排列方式不同,构成近似商标。
加之项目内容中多处使用与呷哺公司相关的信息,且信息的发布未经呷哺公司许可,该项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二)联创科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联创科讯公司在其网站中宣传的公司是呷哺公司,其是利用呷哺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该行为并非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混淆行为,本院对呷哺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呷哺公司与联创科讯公司无相关合作,联创科讯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呷哺公司开展了加盟的商业模式,在此情况下,联创科讯公司擅自在其网站中宣传呷哺公司加盟项目,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联创科讯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联创科讯公司应对其侵害呷哺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经呷哺公司核实,联创科讯公司网站中已经不存在侵权信息,其当庭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联创科讯公司的行为必然给呷哺公司的声誉带来影响,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不良影响的范围一致,故本院确定联创科讯公司以在96加盟网首页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呷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和联创科讯公司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1.结合呷哺公司提交的荣誉证书、新闻报道,涉案商标在火锅餐饮业中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2.根据呷哺公司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审计报告》等证据,呷哺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且支付了较高商标许可使用费;
3.联创科讯公司在涉案加盟项目的信息中大量使用呷哺公司介绍等内容,明显属故意攀附涉案商标商誉之行为;
4.涉案网页中载明的关注人数、加盟人数较大。
据此,本院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20万元,呷哺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
呷哺公司主张的为诉讼的合理支出,应一并由联创科讯公司负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开支1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96加盟网(网址为www.96jm.com)首页上连续48小时发表声明为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负担);
三、驳回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