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737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莹,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果之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441********1159。
经营者:彭建绍,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77。
本院受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果之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诉讼策略调整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寮步果之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