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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衡水新天宇通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5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衡水新天宇通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衡水新天宇通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新天宇通信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榕花街东侧1幢。

法定代表人:聂昭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林,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新天宇通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冀0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新天宇公司同意源德盛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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