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谢应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倚州,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山健,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爱金,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享彪,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省怀芷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市委党校内。
法定代表人:余超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10007房。
法定代表人:旷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国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四方商贸城20栋504房。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孟良,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山健、原审被告湖南省怀芷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芷公司)、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湖南国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华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9日,刘山健与怀芷公司、华鑫公司已就涉案纠纷达成《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上述协议经三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由怀化市科学技术局调解员签名、盖公章予以确认,已具备合同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说明华川公司与本案纠纷无关,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本案系上述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依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刘山健未作答辩。
怀芷公司、华鑫公司、国科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刘山健曾与怀芷公司、华鑫公司就涉案纠纷签订的调解协议未经司法确认亦未实际履行。
刘山健在本案中未基于该协议的履行提起诉讼,怀芷公司、华鑫公司亦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案系刘山健起诉怀芷公司、华川公司、华鑫公司、国科公司,主张四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怀芷高速建设工程中实施了其专利号为ZL20061003××××.2的名称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涵洞┴形构件模具”的发明专利,要求四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其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因此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华川公司上诉主张本案纠纷为民事合同纠纷,无事实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怀芷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怀化市,华鑫公司、国科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故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
华川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世超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2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周 平、潘才敏 法官助理:徐世超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28日 涉案专利 “预制钢筋混凝土涵洞┴形构件模具” (专利号:ZL200610031612.2)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山健; 原审被告:湖南省怀芷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湖南国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观点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