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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州兰哥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4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州兰哥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兰哥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兰哥日用品经营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小樵镇常营村村北。

投资人张文果。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兰哥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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