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兰哥日用品经营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小樵镇常营村村北。
投资人张文果。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兰哥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