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劲森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1399号1幢1083室。
法定代表人:唐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平,男,1983年11月17日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全氏食品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驰华路775号第5幢第1层。
法定代表人:全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霆,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上海劲森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森公司)、唐平因与被申请人全氏食品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氏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民终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劲森公司、唐平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均回避公知技术比对问题,并在庭审中明确不允许申请人进行公知技术特征对比,在判决书中又认定无法判断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公知技术,未查明相关事实,判决错误。
2.本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已被公开的技术方案,全氏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自动倒料装置技术已经成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技术方案,且全氏公司也明确认可涉案图纸技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了,对于已被全氏公司公开的一种新型油炸锅技术,全氏公司既不享有专有的知识产权,亦不具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申请在公开的技术方案上进行改进申请涉案的“一种新型油炸锅”专利不侵犯全氏公司的任何权利。
3.全氏公司多次在一审庭审中和二审庭审中承认申请人的本案专利申请是在其公开的专利技术上的改进,同时全氏公司未将图纸技术进行任何保密,未签署过任何保密协议。
4.唐平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开盖电机容易被烧坏的技术缺陷、开盖不平稳的技术问题、无保温热量容易流失的技术问题、脱油电机转动不平稳的技术问题、料篮与脱油总成连接结构问题、进油口和出油口设置不合理问题、无抽真空油炸质量不高等技术问题进行了诸多方面的实质性技术改进,该等实质性技术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唐平,专利申请权属于唐平工作的上海劲森公司,所以劲森公司申请专利合理合法。
5.本案中“全氏公司对涉案的专利是否享有专有性权利”“全氏公司、劲森公司的技术方案是否一致”“劲森公司的技术方案是否来源于全氏公司”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任何一个要件不能成立,则全氏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6.全氏公司无权主张权属纠纷,如果其认为劲森公司、唐平的专利相对于案外人全武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以及其在先销售的油炸锅设备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那么其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而不是提起专利权属纠纷。
国家知识产权局才是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主体,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无实质性的技术改进相当于做出了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认定不当。
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全氏公司的诉讼请求。
全氏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本案属于专利权属纠纷。
2.涉案专利所述技术改进,实际上与本案无关,不是实质性的改进。
3.全氏公司是专业生产真空油炸锅产品的公司,成立至今申请了33件专利,与真空压榨锅和料篮升降脱油有关的专利有12件,足以证明专利权属。
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一审、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专利权是否应当归属全氏公司所有。
首先,经过一审法院勘验,将涉案专利与全氏公司电脑中的三维电子立体图纸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涉案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基本已在全氏公司电脑中的三维电子立体图中记载,而存在的细微区别点相较全氏公司技术图纸并无实质性的技术改进,因此可以得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全氏公司三维电子立体图高度近似的结论。
其次,依据(2017)沪73民初63、64号案件庭审笔录以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唐平、劲森公司与全氏公司存在经营上的合作关系,全氏公司侧重加工生产,唐平、劲森公司主要负责对外市场沟通联络。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唐平具有接触并取得全氏公司的技术成果的可能性。
第三,全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申请的若干相关领域专利能够证明其具备设计能力,全氏公司三维电子立体图创建时间亦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
从一审、二审查明的唐平的学历及工作经历来看,唐平不具有与涉案专利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研发能力。
劲森公司、唐平虽主张涉案专利系在公开的专利技术基础上结合公知技术进行改进而来,但未能证明其就涉案专利开展了研发活动,故一审、二审法院未采纳该理由并认定涉案专利权归全氏公司所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劲森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唐平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