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117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段鑫民包子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团结佳兴园生鲜市场。
经营者:段新民。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段鑫民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