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45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雨冉黑龙茶冷饮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80号。
经营者:蒲亨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雨冉黑龙茶冷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前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雨冉黑龙茶冷饮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